近日,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,山东省科技厅、财政厅、国税局和地税局以鲁科字[2018]37号联合下发批复文件,认定新华制药本部和新达制药为高新技术企业,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,认定有效期为3年(自2017年至2019年)。
本次认定是在2016年国家颁布新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后的首次认定。新办法与旧办法比较,在知识产权、成果转化、研发组织管理、企业成长性及研发费用等方面对企业的要求更高,事后监督更趋严格。
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,三年内享受15%的所得税优惠税率。另外,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、科技项目资金申报、招投标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资质水平。在科技重大专项、创新基金等项目评审中获得加分优势。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公司研发实力的象征,是公司创新能力“认证”的标志,对提升公司形象,助力公司国内外市场推广,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等意义重大。(高增光)